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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田云与贾贵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云,贾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6号申请执行人田云,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家属院区**栋**号。被执行人贾贵平,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廉租房*单元**层*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77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贾贵平向申请执行人田云支付案件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436元,负担执行费2421元,共计4685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贵平主动履行部分案件款2000元,剩余案件款42436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