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雯慧与黄跃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雯慧,黄跃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10号原告:刘雯慧,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黄跃根,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刘雯慧与被告黄跃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刘雯慧诉称,2015年7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现金42400元,转账376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元整。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一张以及《收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一直借故推托,至起诉时仍未还款。因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跃根系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录入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黄跃根系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全体法官均系同事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本案审理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该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的报送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洪丽萍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艺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