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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延吉市财政局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财政局,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初68号原告:延吉市财政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法定代表人:李万洙,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延龙路海兰江花园。法定代表人:张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吉市财政局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延吉市财政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吉市财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延吉市财政局负担。审 判 长  宋 丹审 判 员  李照令审 判 员  金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琳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