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青某、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青某,斯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465号原告:于某,男,1957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青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被告:斯某,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于某诉青某、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宝鑫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