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与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82行初14号原告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立信街。法定代表人汤天君。被告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北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诉社保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佳人民陪审员  刘英乾人民陪审员  许圣武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