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萍、黄文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黄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李萍,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井冈山市人,住吉安市井冈山市,。被执行人黄文秀,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黄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文秀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3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秀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