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曲晓亮与柴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亮,柴永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93号原告:曲晓亮,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柴永宝,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曲晓亮与被告柴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