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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曲晓亮与柴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晓亮,柴永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693号原告:曲晓亮,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柴永宝,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曲晓亮与被告柴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晓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