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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刚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更54号罪犯陈刚,男,生于1971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绵竹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赃款49016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2016)川08刑更第4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获计分考核积分转化表扬3个,且已缴纳罚金12440元(该犯有绵竹市剑南镇出具困难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刚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对罪犯陈刚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尹红虹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