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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高方明、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高方明,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0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负责人:张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伟。被告:高方明,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与被告高方明、成都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计77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成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