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欧阳六元与执行人肖红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六元,肖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六元,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洪山镇墨江村门铺组。被执行人肖红明,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下岗职工,住衡南县向阳镇向氮路1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六元与被执行人肖红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