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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巍巍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巍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巍巍,女,1992年1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南昌市东湖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6年5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哺乳期)。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巍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巍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巍巍分别于2015年8月的一天、2016年3月的一天、2016年4月的一天,在其位于本市东湖区富赣灏庭X栋XXX室的家中伙同吸毒人员罗某吸食毒品。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武巍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巍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巍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巍巍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武巍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巍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巍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具体起止日期见本院执行通知书),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卫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 瑶附有关刑法条文(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