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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波、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波,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刘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吴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永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刘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刘永国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福门民初字第95号案件中对被子火星人烟台金裕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