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与德清雷甸精丽来门窗组装部、姚水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德清雷甸精丽来门窗组装部,姚水仙,姚金良,李乾意,陈春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601号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曲园南路13-2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付海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雷甸精丽来门窗组装部,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雷甸村毛家角。经营者:姚水仙,系本案被告之一。被告:姚水仙,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姚金良,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告:李乾意,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陈春芳,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雷甸精丽来门窗组装部、姚水仙、姚金良、李乾意、陈春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66元,减半收取3833元,由原告德清县商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