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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文革制造、贩卖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更130号罪犯张文革,男,生于1967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六监区服刑。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什邡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革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追缴赃款1000元。判决后,该犯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以(2015)德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获得计分考核积分转换表扬3个,罚金17000元,追缴赃款1000元,共计18000元已履行完毕。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四川省广元监狱对罪犯张文革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