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杨秋英、王文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杨秋英,王文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947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告:杨秋英,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文兴,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告杨秋英、被告王文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秋英、被告王文兴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