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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杨秋英、王文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杨秋英,王文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947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5号。负责人:张连怀,行长。被告:杨秋英,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文兴,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被告杨秋英、被告王文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秋英、被告王文兴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