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玉芝与徐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爽,孙海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玉芝,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徐爽,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孙海艳,现住农安县。原告张玉芝与被告徐爽、孙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吉0122民初164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徐爽、孙海艳所有的价值121350.00的生猪100头或母猪40头。张玉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玉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爽、孙海艳所有的价值121350.00的生猪100头或母猪40头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茂春审判员 史柏川审判员 张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