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庆与富源县老厂镇丰盈煤矿、顾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富源县老厂镇丰盈煤矿,顾勇,顾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086号原告:黄庆,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钦州市,委托代理人:黄运清,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源县老厂镇丰盈煤矿,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石围杆村。负责人:刘祥。被告:顾勇,男,1973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顾祥,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黄庆与被告富源县老厂镇丰盈煤矿、顾勇、顾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82元,由黄庆负担。审 判 长 黄志敏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叶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彰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