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丽蓉、刘斌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丽蓉,刘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特14号申请人:朱丽蓉,女,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申请人:刘斌,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代理人:刘石云,女,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朱丽蓉要求宣告刘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丽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之子。刘斌出生后性格内向,逐渐发展为自闭症。经治疗后,状况虽然稳定,但仍不能主动和人交流,语言表达能力差,对外界刺激反应迟钝。2010年3月10日,经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发放了残疾人证书,载明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壹级。综上,刘斌精神疾病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自刘斌生父于2009年6月因病过世,刘斌一直与朱丽蓉生活,由朱丽蓉照料器具。因此,申请人要求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刘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朱丽蓉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刘斌未作陈述。代理人刘石云称,代理人系刘斌妹妹,其同意指定朱丽蓉为刘斌的监护人,代理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及日常生活。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刘斌,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上城巷14弄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受本院委托,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温天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04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斌目前患精神分裂症,评定刘斌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朱丽蓉为刘斌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包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