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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贵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贵发,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罗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贵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田文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贵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贵发到罗平县钟山乡狗街居委会落多克村李某家,将李某摆放在卧室内100元人民币盗走;2、2016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贵发到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鲁布革大道东段“鑫远建材”瓷砖店内,将张卫友摆放在瓷砖上钱包内5700元人民币盗走;3、2016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贵发到罗平县罗平县钟山乡狗街居委会落多克村唐家兴家,将唐家兴摆放在卧室内缝纫机上钱包内700元人民币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贵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秘密窃取他人现金65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贵发有犯罪前科,且属同种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贵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贵发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