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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确山县石岗加油站、时俊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确山县石岗加油站,时俊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初31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6号。代表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县石岗加油站,住所地确山县新安店镇郭庄村石岗。被告:时俊玲,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系确山县石岗加油站经营者。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确山县石岗加油站、时俊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以其与确山县石岗加油站、时俊玲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