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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永国与夏江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国,夏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国,男,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夏江林,男,生于1986年12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747号李永国与夏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江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夏江林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李永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