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河达第一村民小组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河达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河达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负责人朱斌,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河达第一村民小组行政处罚一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苏1112行审70号行政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该裁定: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一、限期改正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5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河达第一村民小组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已改正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违法所得76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520元未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已缴纳。另查明被执行人不具备法人资质,无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各级组织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处罚权的实现取决于依法实施。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改正擅自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行审75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