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振昆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振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83号罪犯曾振昆,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惠安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振昆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夏海铭、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巾樱、马全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振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曾振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曾振昆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意见,该犯系累犯,消费较高,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对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振昆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7.6分,2015年6月、12月因值班睡觉和不履行值班义务被扣2分。原减刑及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服刑期间月均消费435元。近两年内该犯家属未接见。承诺出狱后在经济条件允许前提下缴清罚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监区证明、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承诺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曾振昆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属累犯,系数罪并罚的暴力犯罪,消费较高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有违规扣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结合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振昆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