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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贵保与呼起富、呼俊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保,呼起富,呼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845号申请人李贵保,男,1974年6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呼起富,男,1974年10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呼俊艳,女,1974年10月10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贵保诉呼起富、呼俊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被执行人呼起富、呼俊艳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镇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