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贵保与呼起富、呼俊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保,呼起富,呼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845号申请人李贵保,男,1974年6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呼起富,男,1974年10月22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呼俊艳,女,1974年10月10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贵保诉呼起富、呼俊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被执行人呼起富、呼俊艳长期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镇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