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全发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全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全发,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五街太安胡同*号。法定代表人:金东彪,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深,男,该委员会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娜,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陈全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建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全发申请再审称,陈全发原是昌平建委下属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材公司开办经营的北京市昌平区昌盛砖厂、河北省康保县京哈联营砖厂(以下简称京哈砖厂)负责人,负责砖厂停业后遗留问题及债务的处理工作。因公章被收回,无公章欠据被判陈全发个人偿还。而本案有公章的欠据依然未得到支持系适用双重标准。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昌平建委提交意见称:陈全发不能证明经授权对外借款,不能提供资金来源去向及凭证,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请法院依法驳回陈全发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欠款条系陈全发自己书写并加盖京哈砖厂公章,陈全发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京哈砖厂原债务的真实存在及陈全发以自有资金代为偿还的事实。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全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