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青轩与洞口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青轩,洞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曾青轩,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高沙镇巴水村拓元组。被执行人:洞口县公安局,住所地洞口镇大正街184号。法定代表人刘定湘,男,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青轩与被执行人洞口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立群审判员 曾小柏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