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周响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周响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0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商业大道**号。负责人:黄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响葵,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周响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82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响葵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响葵在广州市花都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军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赛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