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申请执行王俊静、张荣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王俊静,张荣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法定代表人郑国雨。被执行人王俊静。被执行人张荣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27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申请执行王俊静、张荣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194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屋,房屋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82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