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艮春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紫金丰泰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冯艮春,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紫金丰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艮春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紫金丰泰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紫金丰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冯艮春17793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永州市紫金丰泰大酒店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