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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刚、张兰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刚,张兰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5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刚,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兰云,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再审申请人徐刚、张兰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1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刚、张兰云申请再审称,徐刚、张兰云的家庭原系阿荣旗亚东镇镇办企业职工,1980年政府为企业职工解决口粮问题,在阿荣旗亚东镇新兴村界内开垦耕地,徐刚、张兰云家分得120亩土地。因徐刚、张兰云与张玉兰、王文祎(艳阳村村民)存在债务,1995年与张玉兰、王文祎签订土地转让合同。1997年新兴村以徐刚、张兰云欠农业税为由,将争议120亩土地抽回转包他人耕种。徐刚、张兰云认为经双方清算,新兴村尚欠其4872元。一、二审法院存在如下错误:(1)徐刚、张兰云的120亩土地开始不是从村集体组织承包而来,而是镇政府专门为镇办企业解决口粮开垦分得。(2)徐刚、张兰云的土地是镇政府为了解决企业职工吃粮困难开垦的,与村集体组织无关。(3)二轮土地发包前的1997年亚东镇新兴村委会在未通知徐刚、张兰云的情况下,将120亩土地以欠税费为由转包他人侵犯其土地耕种权。(4)二轮土地发包时,亚东镇新兴村委会未通知徐刚、张兰云办理承包手续,未与其签订合同。徐刚、张兰云未取得承包权,错误在于亚东镇新兴村委会。(5)此案是农村土地侵权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法院应予以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徐刚、张兰云均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徐刚、张兰云对曾耕种的土地明确认可不是以村委会土地承包的形式承包取得。徐刚、张兰云对于所耕种的土地于1995年5月18日以徐刚父亲为甲方,张玉兰、王文祎为乙方,将土地有偿转让。现二人要求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徐刚、张兰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刚、张兰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张雪琴代理审判员  裴 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