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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981民初752号 原告李某,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朱某,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曹建太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