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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与奉节县黄驰日用品商行黄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黄驰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849号原告: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安坪镇下坝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07566483-X。负责人:冉景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生,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奉节县黄驰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人民广场一楼B-27,工商注册号500236601123068。经营者:沈红艳,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黄驰,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奉节县黄驰日用品商行、黄驰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原告代理费、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翁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