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高建升强奸、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建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刑终15号抗诉机关永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高建升,男,1966年5月1日生,云南省永德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小学教师,住永德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建远,云南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建升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云09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高建升强奸、猥亵儿童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德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旗审判员 邵立伟审判员 杨正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朝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