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催137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中北路西30号首层第3卡。经营者:郑汉红,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向阳村老屋高湾**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因持有号码为64033515、64033523、64033518的普通支票3张(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票面金额18900元、44000元、29200元,收款人空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向其发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翠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