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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催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催137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一中北路西30号首层第3卡。经营者:郑汉红,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山坡乡向阳村老屋高湾**号。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因持有号码为64033515、64033523、64033518的普通支票3张(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票面金额18900元、44000元、29200元,收款人空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1日向其发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郑雨灯饰配件门市部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翠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