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高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9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高雷,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高雷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高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1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朱唐庄村大林批发部内,被告人李高雷盗窃失主辛某放在办公桌内的现金4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高雷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提出对李高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高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10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朱唐庄村大林批发部内,被告人李高雷趁无人之机,盗窃失主辛某放在批发部办公桌内的现金4万元后逃匿。案发后失主辛某报警,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李高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高雷退赔了失主辛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高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高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高雷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高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高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修金人民陪审员 果泽强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