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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光立、李玉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光立,李玉双,王福红,张俊花,王德旺,史焕立,韦元友,李俊香,张思江,贾秀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96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1号万达广场C座907室。法定代表人:庞允东,执行董事。被告:张光立,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玉双,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王福红,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张俊花,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王德旺,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史焕立,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韦元友,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俊香,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张思江,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贾秀荣,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立、李玉双、王福红、张俊花、王德旺、史焕立、韦元友、李俊香、张思江、贾秀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张光立、李玉双、王福红、张俊花、王德旺、史焕立、韦元友、李俊香、张思江、贾秀荣名下存款104693.54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张光立、李玉双、王福红、张俊花、王德旺、史焕立、韦元友、李俊香、张思江、贾秀荣名下存款11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