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熊正群、周家兴与张国琼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正群,周家兴,张国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771号原告:熊正群,女,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原告:周家兴,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男,汉族,1989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系原告儿子。被告:张国琼,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兆雅镇。原告熊正群、周家兴与被告张国琼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熊正群、周家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正群、周家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