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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沅江市公安局与李进昌、李国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公安局,李进昌,李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73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倜夫,局长。被执行人李进昌,男被执行人李国鹏,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进昌、李国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981执7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华执行员  陶焱焱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