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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郝新和邹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邹玉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769号原告郝新。被告邹玉群。原告郝新诉被告邹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郝新诉称,其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被告是做微商的,2016年11月21日,被告以给客户结账为名向原告借款2万元,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约定一月内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邹玉群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长塘茅一村十七巷9号。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为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A区14栋1单元101室���经本院查找被告并不在原告诉状中所列地址居住,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此居住,因此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的地址并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本院对薄【案无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长塘茅一村十七巷9号,本案应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