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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盛泉与侯安乐石胜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盛泉,石胜军,侯安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993号原告:姚盛泉,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胜军,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侯安乐,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总经理。原告姚盛泉与被告石胜军、侯安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姚盛泉于同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盛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盛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姚盛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孟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