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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大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大金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982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54年2月4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大金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大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大金庄村。负责人:高连旺,该村支部书记。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河北龙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大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