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良山、吴爱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山,吴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山,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吴爱国,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9日,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张良山与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吴爱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良山自愿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良山申请执行吴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24000元及利息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