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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秦小琢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琢,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秦小琢,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郡悦国际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宋辉,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西局东街***号。秦小琢与宋辉生命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小琢死亡赔偿金169148.80元;二、被告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小琢丧葬费6204.48元;三、被告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小琢住宿费360元;四、被告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秦小琢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五、驳回原告秦小琢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秦小琢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宋辉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其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宋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秦小琢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