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1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伟明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728号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紫城镇西郊B-12小区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兆鹏,经理。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县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叔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