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40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海庆罚金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404号之五被执行人苏海庆,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韩庄乡曹庄村24号。本院在执行苏海庆罚金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海庆名下所有的长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SU8**号,现因被执行人苏海庆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海庆名下所有的长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SU8**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