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5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李志满与欧阳美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满,欧阳美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满,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欧阳美心,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志满与被告欧阳美心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欧阳美心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另被执行人欧阳美心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至今,在此案申请执行前亦另有多案在本院执行,但均无执行到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