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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舒路宽、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原武汉胜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路宽,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原武汉胜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659号申请人:舒路宽,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原武汉胜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实际办公场所:武汉市徐东路凯旋门广场A座2301。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申请人舒路宽与被申请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舒路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舒路宽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舒路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徐桂萍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