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查凤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5刑申14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查凤琳:申诉人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5刑终958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关于申诉人提出原裁定认定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中有证人刘某、王某、黄某、姬某、王某2、刘某、曾某、余某、殷某、朱某、林某、康某、张某、宫某、何某、秦某的证言,《搜查、扣押笔录》、《封存、启封、清点笔录》、《扣押清单》、照片,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关于请求协助工作的函》、重庆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人员参保情况核查的复函》、《出入境查询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QQ个性签名截图,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查凤琳、何敏、查虹利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查凤琳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通过网络发布代办全球签证、安排工作的广告信息招揽他人,并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且组织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申诉人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