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志国诉孙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志国,孙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志国,男,1973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琪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凯,男,1983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琬荻,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倩,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志国因与被申请人孙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1民终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志国申请再审称,孙凯事发当天工作量不大,且有充裕的休息时间,并非疲劳驾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孙凯提交意见称,事发当天孙凯系疲劳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故不同意孙志国的再审申请。在本院审查中,申请人孙志国提供了其从保险公司调取的照片、其模拟肇事现场的模拟图,以此证明孙凯在事发当天系操作失误非疲劳驾驶;孙凯则称,上述照片无保险公司盖章,来源不明,模拟图系申请人制作,故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均非新证据,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志国与孙凯之间系劳务关系,孙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二审根据双方各自过错责任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认定孙志国承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现孙志国申请再审称孙凯在事发当天系操作失误非疲劳驾驶,因其提供的照片及模拟图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孙志国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志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任德康审判员 董礼洁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