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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财保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财保25号之一申请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许昌,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执380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回款145000元。担保人王玲以其所有的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安支行,账号6228603180XXXXXX中理财款100000元;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982600048XXXXXX中现金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许昌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执380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回款145000元,期限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许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媛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黑1004财保25号申请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许昌,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昌在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执380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回款145000元。担保人王玲以其所有的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安支行,账号6228603180XXXXXX中理财款100000元;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982600048XXXXXX中现金存款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向本院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王玲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新安支行,账号6228603180XXXXXX中理财款100000元;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0982600048XXXXXX中现金存款50000元,期限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案件申请费1245元,由许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魏东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苏小媛 来自: